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,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,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,每天征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.根據行政法理論,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.
<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>第三十二條規定:"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,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,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,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."
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,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.
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,由憑證的書立,領受人繳納,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.
印花稅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,分別按比例*或者按件定額計算征收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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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,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,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,每天征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.根據行政法理論,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. 比如<中華人民共和收征收管理法>第三十二條規定:"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,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,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,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."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,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.
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,由憑證的書立,領受人繳納,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.
印花稅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,分別按比例或者按件定額計算征收.
國務院在1988年8月6日發布了<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>,財政部于1988年9月29日頒布了<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>,印花稅從1988年10月1日開始征收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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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,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,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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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,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,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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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,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,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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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,向繳款人征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,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,每天征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。根據行政法理論,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。
如果您在到期還款日實際還款額低于還款額,還款額未還部分要支付滯納金。滯納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,為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% 。人民幣帳戶收取人民幣10元,美元帳戶收取1美元(指定卡種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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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樣尋常的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繳款限期,向繳款人征收一種帶有懲罰性子的款項,一樣尋常是按超過規按限期天數,每天征收應繳款額肯定的百分比。根據行政法理論,滯納金是行政逼迫實行中實行罰的一種范例。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來往中書立、接收的憑據征收的一種稅。
印花稅的征稅東西是印花稅暫行筆例所羅列的種種憑據,由憑據的書立、接收人繳納,是一種兼有舉動性子的憑據稅。
印花稅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據的性子,別離按比例*大概按件定額謀略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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